法規名稱: 臺中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規費,指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
  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受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
  )營業之登記申請、變更發給證書,或證書之補發、換發所收取之費用
  。

  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經審查合格,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後
  ,始發給證書。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證書者,亦同。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三、經本府宣告重大災害地區並領有受災證明。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本府繳納證書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