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政府應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辦理
  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緊急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本會並得依據醫療網之規劃,依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聯合設置,由相關縣
  (市)政府輪流主辦。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市
  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聘期均
  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專家學者及社會
  人士。

  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人至十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本會置行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該項業務現
  職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
  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