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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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水肥資源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水肥廠)收受
水肥及水溝底泥(以下簡稱底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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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本要點所稱水肥,指以糞坑、化糞池之處理設施集存之廢棄物,
但不包含禽畜糞、廚餘等其他廢棄物。
(二)所稱底泥,指以本局清潔隊或所委託之代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水
溝之底部淤積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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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水肥廠可容納投入水質標準如(附件)。
(二)水肥廠主管以目視原水水質疑似異常時,得要求業者取樣送驗,
並提報檢驗報告書至本廠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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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進廠許可及繳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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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本局清潔隊或本局自行委託清運之清除機構清運進場之水肥及底泥
外之事業產出者,除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於水肥進廠處理前取
得同意代處理文件,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規定,始得進廠投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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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申請進廠許可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應至本局行政室繳交代處理保證
金,其繳納保証金額為依照所申請許可證之核可量 × 10% ×本市水
肥處理費用(依據台中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自治條例收費標準)計算
。保證金得以繳交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設定質權之金
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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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本局水肥廠代處理業者,如不再委託可向本局申請退還保證金;
若業者倒閉或損壞本廠設施拒不繳納或賠償相關費用時,得於保證金
扣款或全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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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肥車進廠投肥先經水肥廠地磅量秤(投肥前總重),水肥廠管理人
員以電腦輸入後,車輛方可進廠作業,該車次投肥淨重以電腦建檔,
並以二聯單結算當日秤單,一聯由水肥廠存檔於每月彙整統計後作為
收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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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肥廠於每月七日前結算上月每輛車之總投肥量(每月總投噸數),
尾數未滿一公噸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並於結算後製作使用收費明細表
及繳費通知,郵寄通知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以匯款方式繳費,繳
費期限為業者接到通知,於結算次月二十日前繳納但於每年12月份年
度結算月,須於次年元月10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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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日結算之業者於水肥廠地磅室進廠當日繳費,並領取收據免收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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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水肥廠地磅室相關地秤、電腦等故障時以該投肥車輛上次進廠投肥量
計價,若為新進業者則依載運車輛載重以公噸計算,不足一公噸者,
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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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水肥進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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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水肥廠開放投肥時間(週一至週六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下午四點三十
分),其他時間除狀況緊急並經本局同意始得進入投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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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水肥車輛進廠須進行過磅,總重量不得超過水肥廠規定重量(四十
公噸以下),並禁止於地磅上緊急煞車;因超重或緊急煞車致地磅
損壞時,其駕駛人或負責人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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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清除業者或非作業人員避免在地磅台上逗留或有任何破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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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投水肥時應依序施投,業者除投肥區域內不得於水肥廠內其他地點
遊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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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水肥廠內設施及設備應小心使用,如因車輛不慎碰撞或損壞應負責
賠償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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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非經水肥廠主管或現場人員許可,不得拆卸任何接頭或使用電插頭
,私接電線至投入區泵浦或其他電氣設備及不可任意運轉或停動水
肥廠之機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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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水肥業者於施投作業中對投入篩網內之渣物應協助清理,投入之水
肥必須先做好棉紗或固體物之去除(如抽肥時於抽取管前端加裝花
籃以阻隔大型固體物),使投入作業順暢並保護機具運轉正常;若
固體物嚴重阻塞篩網得要求停止投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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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嚴禁在水肥投入區抽菸或使用火種,以免引爆沼氣,確保人員作業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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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水肥貯存槽液位若顯示高液位時,應暫停投肥並由水肥廠操作人員
處理完成後再行投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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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非經許可不得在投入口以外地方投棄水肥,亦不可任意打開地板上
之各種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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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水肥廠內不得隨意沖洗車輛亦不可隨地大小便,保持水肥廠內環境
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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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水肥車進出水肥廠應注意不得有水肥沿路滴漏污染道路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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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業者水肥車量之空車重量,可於六個月一次至水肥廠地磅室秤重,
以校正電腦設定之車輛空重。
肆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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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水肥清除單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本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之清除機
構,依相關規定改善完成後始得進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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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本要點自函頒發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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