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自行辦理安全監測及改善工程,
以確保公眾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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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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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指經都發局依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
護執行要點檢查列管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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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之管理負責人,經區公所
備查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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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或管理負責人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證明文
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權利證明文件。
四、依相關法律規定專業人員設計之監測及改善計畫書(含監測及改善
工程項目預算、工期及設計圖說)。
五、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於其監測及改善計畫書經都發局審核許可後始得施作,並於竣工
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款:
一、經相關法律規定專業人員簽證認可並含施工前中後照片之竣工報告
書。
二、全部費用收據或發票之正本;其於驗畢後發還。
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金融機構帳號影本及領據。
四、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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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補助項目包括監測設備、擋土牆、護坡、植被、排水溝渠及其
他經都發局認可之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如已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
費用補助辦法向都發局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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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社區之總補助金額以核定監測及改善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且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申請補助之總金額超過當年度預算額度時,以當年度預算逐案比例調降
各案之總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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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補助金額及受理期限,由都發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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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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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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