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重建,且同時取得耐震標章或
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比得酌予放
寬。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建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於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
:
一、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
    繳納保證金。
二、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或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三、於領得標章或通過評估之日起三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且報本府備查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未依限取得標章、通過評估或報備查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一項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高度比,係指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臨接道路對
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其放寬以該建築基地面臨八公尺以上之計
畫道路為限,且該高度比放寬後其比例不得超過二。
〔立法理由〕
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鼓勵都市計畫範
    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加速重建,以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
    全與國民生活品質。於業務執行上,依上開條例實施重建之建築基地
    多屬基地面積規模較小之建築基地,而欲取得智慧建築標章則必須設
    置相關設施或系統以符合八大指標,考量面積規模較小之建築基地空
    間有限,倘必須增設上開設施將排擠其他可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減少
    重建之誘因,爰刪除第一項須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之要件。
二、建築物依第一項規定實施重建放寬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比者,應與本
    府簽訂協議書。
三、為兼顧鼓勵建築物重建之政策及避免過度放寬高度比造成居住環境衝
    擊,參酌「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臨接道路寬度,增訂第五項作為放寬建築物高度比之條件。其中該高
    度比放寬後其比例不得超過二,例如:建築物自各該部分量至臨接道
    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為五十公尺,則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則不得超過一百公尺。
四、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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