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依處
    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處理違章
    建築督導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違章建築處理督導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違章建築處理考核事項之審議。
  (三)有關違章建築處理執行事項之審議。
  (四)有關違章建築處理重大獎懲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違章建築處理考核督導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報置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課長一人。
  (二)本府財政局課長一人。
  (三)本府經濟局課長一人。
  (四)本府教育局課長一人。
  (五)本府地政局課長一人。
  (六)本府建設局課長一人。
  (七)本府交通局課長一人。
  (八)本府都發局拆除隊隊長。
  (九)本府人事室課長一人。
  (十)本府主計室課長一人。
  (十一)本府政風室課長一人。
  (十二)本府計畫室課長一人。
  (十三)本府消防局課長一人。
  (十四)本市警察局課長一人。
  (十五)本市環境保護局課長一人。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使用管課理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報行政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都發局使
    用管理課派員兼任。

六、本會報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本會報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七、本會報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報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上應迴避之事由時,應依法
    迴避。

八、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九、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