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應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勘驗符合設計圖說.
並按時向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後,方得繼
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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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範圍限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中縣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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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勘驗之文件應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一日送達本府主管建築機關,
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
內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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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
施工,免予施工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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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應以不定期抽查方式
隨時勘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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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之施工階段及檢查勘驗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
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基椿施工完成。
(三)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
,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筋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板前或
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 後蓋屋面之前。
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相關事項、防空避難設備、配筋、騎
樓及其標高、公共交通、衛生及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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