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漁業及海洋資源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中縣漁業及海岸資源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農漁
  業專長人員擔任,承縣長之命,兼受農業局之指導、監督,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職掌如下:
  一、漁業法與漁港法及漁會法執行事項。
  二、漁港計畫、漁業公共設施建設管理及漁港區域內建築同意事項。
  三、船舶進出漁港許可及秩序維護事項。
  四、漁港區域內安全與秩序維護、沉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處理及
      相關災害應變事項。
  五、漁業證照核發與漁船建造、改造、租賃許可及船員登記管理事項。
  六、漁業產銷、漁業經濟、漁業調查、統計及漁業資訊系統作業事項。
  七、魚市場輔導管理事項。
  八、漁船加油站設置許可及漁船油核配事項。
  九、漁業及海岸資源事項。
  十、漁業行政事項。
  十一、海上漁業作業秩序及維護事項。
  十二、相關漁業休閒區規劃、推廣及管理事項。
  十三、漁民團體輔導事項。
  十四、專案計畫執行事項。
  十五、其他經委辦或授權執行事項。

  本所設漁業行政課及漁港管理課等二課辦事。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