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彰化縣九十年災害防救會報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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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水災災害發生時,能有效推動災
害應變措施,以指揮、督導、協調及支援各地區緊急搶救處理災害之
應變,減低災害損失,並有效掌握災情,特設置「彰化縣水災災害應
變中心」,並依本要點執行災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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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一、本中心依行政體系分為彰化縣水災災害應變中心(簡稱縣級應變中心
)組織圖(如附件一)及彰化縣各鄉(鎮、市)水災災害應變中心【
簡稱鄉(鎮、市)級應變中心】。
二、彰化縣水災災害應變中心組織:
(一)縣級應變中心:
1.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執行長、副
執行長及其他成員組成;指揮官由縣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縣
長擔任,執行長由主任祕書擔任,副執行長由工務局長擔任。
中心之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相關
局、室及本縣相關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
,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2.局、室首長對被任命為水災災害應變中心成員之人員,得授予
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
之行使。
(二)鄉(鎮、市)級應變中心:
1.鄉(鎮、市)級應變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各鄉(鎮、市
)公所,指揮官由鄉(鎮、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鄉(鎮、
市)公所主任秘書擔任。
2.鄉(鎮、市)級處理中心成員由指揮官指定派任,並依據權責
分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
3.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應由指揮官依
災情需要成立下列各組,執行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1)災害查報及統計組:負責公共設施及農林漁牧損害查報(道
路、橋樑、河川護堤、排水溝渠、自來水、路燈、瓦斯、農
業、水源及其他)與統計,受災居民傷亡及房屋損害、淹水
面積查報與統計及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2)緊急通報處理小組:負責水災災害緊急通報,災害現場管制
暨受災居民引導疏散,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3)防救資訊提供組:負責提供轄區內可資緊急收容災民場所,
緊急避難疏散路線與其他相關資訊及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
事項。
三、緊急應變小組:
水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局、室應同時於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之災害處理任務,或
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災害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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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成立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
五十公厘以上者。
(三)本縣因豪雨(大雨)造成嚴重災情時。
(四)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對本縣持續發佈豪雨特報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
五十公厘以上者。
(三)鄉(鎮、市)因豪雨(大雨)造成嚴重災情時。
(四)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對本縣持續發佈豪雨特報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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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撤除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本
縣列入解除警戒區範圍內。
(三)副指揮官依善後處理情形指示撤除。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本
縣列入解除警戒區範圍內。
(三)副指揮官依善後處理情形指示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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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應變中心設置場所:
縣級應變中心設於本縣消防局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鄉(鎮、市
)應變中心設於各鄉(鎮、市)公所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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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方式: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工務局應立即向縣長報告並通知各編組
局、室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離應變中心作業。
(二)應變中心成立後即由指揮官召集會議,了解各組機關緊急應變小
組準備情形,並指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三)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
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四)災害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
辦理,各緊急應變小組並應於二日內,將初步災情處理情形送本
府工務局彙整。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由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應立即向
鄉(鎮、市)長報告,並通知各小組組長進駐或撤除。
(二)應變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了解各小組執行災害搶
救工作情形。
(三)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由各小組依權責繼續辦理
,並將處理狀況二日內彙報縣級應變中心各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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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應變中心指揮官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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