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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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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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類別│墳 墓 面 積│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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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未滿二平方公尺 │新臺幣一│
│ │ │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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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二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平方│新臺幣二│
│ │公尺 │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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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六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平方│新臺幣三│
│ │公尺 │萬三千元│
│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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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平│新臺幣四│
│ │方公尺 │萬七千元│
│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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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 │十四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八│新臺幣六│
│ │平方公尺 │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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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 │十八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新臺幣七│
│ │二平方公尺 │萬三千元│
│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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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遷葬補償面積最高以第六類二十二平方公尺為限。
三、第一類至第六類規格以墳頭石埤、清水磚、水泥洗光為基準(未達
此基準者,每座以新臺幣八千元整核計),其他如花磚、洗石子、
磁磚、大理石等建材另加外部結構補償費,依各分類補償金額百分
之五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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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補償費項目如下:
一、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補償金額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改葬部分每增加乙罐增加新臺幣五千元整,而埋葬者每增加乙人(
合葬)增加新臺幣一萬元整計算(改葬係指葬金斗甕者,埋葬係指
葬棺木未檢骨者)。
三、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二萬元整。
四、特殊建築設施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查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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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時,應將墳墓現狀照相或繪製略圖,並編號黏存
於調查表上(如附表)存卷備查,以資徵信,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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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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