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一、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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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類別│墳      墓      面      積│補償金額│
├────┼─────────────┼────┤
│第一類  │未滿二平方公尺            │新臺幣一│
│        │                          │萬元整  │
├────┼─────────────┼────┤
│第二類  │二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平方│新臺幣二│
│        │公尺                      │萬元整  │
├────┼─────────────┼────┤
│第三類  │六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平方│新臺幣三│
│        │公尺                      │萬三千元│
│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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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平│新臺幣四│
│        │方公尺                    │萬七千元│
│        │                          │整      │
├────┼─────────────┼────┤
│第五類  │十四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八│新臺幣六│
│        │平方公尺                  │萬元整  │
├────┼─────────────┼────┤
│第六類  │十八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新臺幣七│
│        │二平方公尺                │萬三千元│
│        │                          │整      │
└────┴─────────────┴────┘
  二、遷葬補償面積最高以第六類二十二平方公尺為限。
  三、第一類至第六類規格以墳頭石埤、清水磚、水泥洗光為基準(未達
      此基準者,每座以新臺幣八千元整核計),其他如花磚、洗石子、
      磁磚、大理石等建材另加外部結構補償費,依各分類補償金額百分
      之五十計算。

  其他補償費項目如下:
  一、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補償金額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改葬部分每增加乙罐增加新臺幣五千元整,而埋葬者每增加乙人(
      合葬)增加新臺幣一萬元整計算(改葬係指葬金斗甕者,埋葬係指
      葬棺木未檢骨者)。
  三、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二萬元整。
  四、特殊建築設施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查估
      。

  辦理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時,應將墳墓現狀照相或繪製略圖,並編號黏存
  於調查表上(如附表)存卷備查,以資徵信,避免糾紛。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