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臺北聯絡處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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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縣與中央各部會緊密之聯繫以
    及主動爭取經費之能力,並隨時隨地掌握各種縣政資源結合機會和活
    動資訊,以達成促進廣開縣政資源之目標與縣政理念宣導的效益,建
    立本縣資源與資訊整合平台,俾使各項縣政活動充分宣傳,營造陽光
    農業大縣之正面形象,增加觀光收益。同時結合本縣同鄉會及各類非
    營利組織,開發縣政資源,強化彰化同鄉網絡,增加彰化縣民就業機
    會;並加強協助解決旅外同鄉會及縣民之各類需求與困擾;為增進本
    縣競爭力,加強拓展觀光,致力農漁業轉型發展,引進高科技產業,
    掌握趨勢,創造商機,特設「彰化縣政府臺北聯絡處」(以下簡稱本
    聯絡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聯絡處任務如下:
  (一)與中央政府各部會、立法院、媒體、旅北同鄉會及彰化鄉親等聯
        繫協調工作。
  (二)協助辦理農產品展銷。
  (三)協助辦理觀光產業及文化資源行銷。
  (四)提供民眾所需縣政業務資訊及諮詢服務。
  (五)協助受理招商事宜。
  (六)其他溝通協調事項。

三、本聯絡處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聯絡處各項業務,由縣長指
    派適當人員兼任,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人士擔任;置執
    行秘書一人,承主任之命負責幕僚業務,由縣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置幹事一至三人,由本府相關局室或所屬機關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
    書處理相關業務。

四、本聯絡處事務涉及本府相關單位業務行政職權者,由聯絡處人員協調
    各該主管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

五、本聯絡處採臨時任務編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