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
業順利進行,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做法一致,俾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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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彰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二)其他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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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命名:
(一)道路命名原則:道路命名應斟酌東西南北方向、各該地區道路之
數字序列及易記憶辨認且具有左列意義者:
1.發揚臺灣本土文化者。
2.紀念國家偉大人物者。
3.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者。
4.具有表揚善良之意義者。
(二)道路命名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道路之命名宜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再由戶政事務所會同各該
鄉鎮市公所辦理後報本府核定,但跨兩鄉鎮市之道路應互相協
調辦理;道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
2.道路之更名除符合道路命名區分原則外,並應取得道路兩旁設
籍住戶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後再報本府核定。
3.道路命名(包括路、街、巷、弄)之區分原則如下:
(1)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以下列規定之寬度為區分命名:
1)通道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2)通道寬度在八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3)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八公尺者為巷。
4)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2)在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得以下列標準為區分原則命名:
1)轄區內之主要道路為路。
2)主要道路內之通道為巷。
3)巷內之通道為弄。
4.路、街得視其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處
,惟街之長度過短者,得命名為巷。
5.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同一弧線為原則,其曲折部分得另行
命名。
6.巷、弄之定號應依其所臨門牌號碼之順序定之,不宜另命名為
國字名稱如「博愛弄」、「信義巷」等,但在鄉村得以當地地
理、習慣或鄰近之史蹟命名。
7.新建房屋出路巷道涉及私地(建築基地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
),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始可予以道路命
名。
8.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道路命名案函報本府核定時,應檢附各相
關單位如公所、村里鄰長、地方人士及民意代表等會商之紀錄
及該道路之位置略圖(有關資料均應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
」章戳及承辦人暨主任之職名章),以資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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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門牌編釘:
(一)初(新)編門牌:
1.編釘原則:
(1)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門牌,且以正門面向
為準。
(2)新建房屋須俟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後始得准予編釘門牌(係指
外觀完成且板模拆除為認定標準,另樓梯係樓地板之一部分
,應屬建築物之主要結構)。
(3)新建房屋應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編釘門牌,其附屬之倉庫
、牛舍等不另予編釘門牌,惟農舍如經查明所持自用農舍建
造執照無訛,農舍並依設計圖施工者,可依建管單位實際核
准棟數或由申請人檢附建築物平面規畫圖予以編釘門牌。
(4)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戶政事務所得受理編釘門牌並增列「
臨」字,惟如違反土地使用性質或顯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如於河川地、保安林地、海埔新生地、道路用地等不予受
理。
2.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
採奇偶制,並以起點左方為單號,右方為雙號;單面採順序制
。
3.實施區域計畫管理辦法公布前之住宅,憑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合法房屋證明)受理編釘門牌;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住宅,
憑建管單位所核發之建造執照上之戶數編釘門牌。
4.房屋所有權人、現住人或房屋管理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
門牌號次,並應負擔釘製門牌工本費,其數額本府定為四十元
;房屋所有權人、現住人、房屋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門牌證明書,其證明書工本費數額本府定為二十元
。
5.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新編釘門牌號者,應派員實地調查,
並於受理門牌編釘申請後三個月內派員至住戶釘掛,戶政事務
所主任應隨時檢視轄內住戶門牌釘掛情形。
6.路、街兩旁之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築完成後,依順序
補編。預留門牌號數者,以每四至五公尺預留一號;非道路兩
旁之土地者,以其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
7.門牌之編釘,因建築物增、改建或預留門牌號不敷使用時,可
編為鄰近建築物之附號。
8.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不予編釘門牌,
但得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惟該建築物地下層如非
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
隔以及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得申請編釘
門牌號。
9.民眾申請編釘門牌之號碼不吉利如四、四四、四四四等門牌號
得抽空不編,至前己編釘之門牌號及其他民眾主觀認為不吉利
之數字,各戶政事務所得逕行認定是否應其要求更改。
10.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0之0號;二樓以上
之門牌,0號0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0號0樓之0。
11.地下層之書寫方式:單純只編一個號碼者,地下0層;地下層
編二個以上號碼者,地下0層之0。
(二)增編門牌:
1.建築物(含農舍、工業用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應先行向地
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戶數,檢附建管單位蓋核准戳
記之建築物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須先
向地政單位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且經施工完竣足以供人
居住,戶政事務所始得依所核准變更之戶數增編門牌。
2.違章建築不得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增編門牌號。
(三)整編門牌:
1.門牌整編工作應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各戶政事務所應全面清查
已編釘門牌之房屋,凡因道路拓寬、擴建、違章拆除與實際狀
況不符或更改路、街、巷、弄名稱或附號過多,造成門牌紊亂
,須加以整編之地區,按年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配合
辦理。
2.各戶政事務所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如取得「整編同意書」
)後,再將整編門牌計畫會同公所及邀請有關村里長、鄰長、
民意代表協商後報本府核定。
3.門牌整編計畫內容應包括:
(1)主要法令依據。
(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實施日期。
(4)工作量(戶數)。
(5)門牌工本費及相關預算。
(6)附圖。
4.整編門牌影響住戶權益,戶政事務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有關住
戶週知。
5.有關整編門牌後之簿證改註與通報:
(1)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
行戶籍轉檔及通報作業,惟如遇有公職選舉,其整編生效日
期應訂於選舉投票日前四個月以上生效。
(2)整編生效後三日內須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
有關機關如郵局、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捐處
、監理站、健保局、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公所等,供改註有
關住戶住址。
(3)戶政事務所應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鄰或各戶改註戶口名簿、
受理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核發整編證明書等,其通知單應於改
註日前五天通知民眾預為準備。
(4)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行政區域及街路門牌調整或戶籍地
址變更」欄填寫新址,並加蓋「0年0月0日整編」戳記。
(5)戶政事務所改註戶口名簿時,應一併備妥換發國民身分證申
請書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證,免收相片及規費,製妥新證後
派員核發。
(四)原編門牌號碼重複或不合規定者,應予改編。改編門牌得由房屋
所有權人申請或由戶政事務所視實際需要情形為之。
(五)門牌應釘掛於面向正門右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各住戶不
得擅自編釘門牌,亦不得將已編釘之門牌毀損、改釘、拆卸或掩
蓋。
(六)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
或現住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七)門牌之格式,本府規定如下:
1.門牌以金屬製作、長方型、藍底白字為原則。
2.門牌尺寸以長二十一公分、寬十五公分為準。
3.門牌書寫方式:鄉鎮市及村里別在左方,並加郵遞區號,路、
街、段、巷、弄自左向右橫式書寫,並加門牌號次,如有「臨
」字者加於門牌號次左上角。必要時得加鄉鎮市徽等內容。
4.門牌之格式得放寬彈性製作,俾展現本縣各鄉鎮市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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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戶政事務所主任對於道路命名、門牌編釘、整編工作,應注意時效
與進度之控管,並能定期舉行相關業務講習,溝通觀念、統一作法,
藉使工作順利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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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將不定期派員督導各戶政事務所相關作業執行情形,暨實地巡查
門牌編釘有無缺漏,釘貼是否妥當、美觀、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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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辦理本要點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經費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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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戶政事務所執行門牌整編工作有關人員,本府得視其辦理成效簽准
予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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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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