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榮譽縣民頒授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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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籍以
    外民眾積極參與縣政建設、熱心公益以及社會教化事業,表彰其對縣
    政之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縣籍以外之人士(含外國人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審
    查通過後,得依本要點規定頒授榮譽縣民證:
  (一)協助推動本縣縣政建設有具體事蹟,足資流傳縣史者。
  (二)對本縣縣政建設之未來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或著作、發明,
        經本府採行實施,對縣政建設確具重大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計畫建設,協助推展社會公
        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四)獻身本縣社會教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五)其他對本縣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三、凡符合第二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各單位或附屬機關填具彰化
    縣「榮譽縣民」具體事蹟推薦表乙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有關證
    明文件推薦。各機關、團體或資深榮譽縣民(獲頒榮譽縣民滿一年者
    )對符合第二點各款規定之人士,亦得填具前項推薦表二份,連同有
    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推薦。

四、「榮譽縣民」之審查,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
    。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另置委員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任期為二年:
  (一)人事室主任
  (二)社會局局長
  (三)民政局局長
  (四)文化局局長
  (五)社會人士二名前項遴派(薦)之委員,遇有調職或出缺時,應另
        行遴派(薦)適當人員遞補。

六、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榮譽縣民資格之審查。
  (二)關於撤銷榮譽縣民資格之審查。

七、本小組視個案召開審查會,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
    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作成各項決議。

八、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九、凡經核定之「榮譽縣民」,由本府公開頒授「榮譽縣民證」,並享有
    下列之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縣舉辦之重大慶典、縣政建設、地方文化等活動。
  (二)定期寄贈本府出版之刊物。
  (三)透過信件、電話或傳真等設施,參與本府所舉辦之縣政建設意見
        通訊活動。
  (四)免費進入本府經營之風景區或運動公園參觀。
  (五)凡應邀參加頒授證書或本縣重大慶典、縣政建設、地方文化等活
        動,居住國內者補助經費新臺幣三千元;居住國外者除補助經費
        新臺幣三千元外,另覈實支付交通費最高限額新臺幣二萬元。

十、經頒授榮譽縣民者,如有違反頒授條件或其他違法行為或不名譽之行
    為,經本府審查小組審查認定後,得撤銷其榮譽縣民資格。

十一、榮譽縣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十二、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府民政局辦理,並得視業務需要由業務主管
      單位派員協助之。

十三、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