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行政經費編列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各鄉鎮市公所應自行衡酌財政狀況編列左列經費:
一、業務費:
  (一)一般業務費:文具、紙張、印刷刊物、郵電及其他開會費用,依
        調解委員人數為準,核實編列。
  (二)宣傳費:調解業務宣傳所需僱用錄音宣傳車、懸掛紅布、傳單、
        標語及印製精美宣傳卡片分送各戶等費用,核實編列。
  (三)獎勵費:表揚績優調解人員,每年一次,按縣頒調解績優人員獎
        勵要點,估計鄉鎮市長得獎人數編列。
  (四)出席交通費:按照調解委員人數,每人每月至少出席二次,一次
        七00元,核實編列。至受理調解件數超過一百件者,按調解委
        員人數編列每人每月至少出席四次編列出席交通費。
  (五)加班費:按承辦調解業務秘書、幹事處理業務所需編列。
  (六)文康聯誼觀摩費:調解委員及調解工作人員文康聯誼及觀摩其他
        鄉鎮市辦理調解業務情形,每年一次一天,按實際需要編列。
二、設備費:調解委員會辦公場所及各項牌示設備費,由各鄉鎮市公所衡
    酌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三、旅運費:調解、聯繫等旅費,按調解委員及兼任秘書合計人數,核實
    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