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南郭路臨時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停車場法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位於彰化市南郭路、博愛街設置之臨時路外停
    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

三、停車場停車收費如下:
  (一)停車場收費管理時間:自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六時止,其餘時
        間不收費。
  (二)小型車半小時以內停車免收費。停車超過半小時以上,每小時以
        新臺幣二十元計算收費。

四、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停車場不負保管責
    任。

五、車輛使用人停車時,應依照管理員之指引停放整齊,如有毀損停車設
    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進場單據,由停車人收執保管,車輛出場時應憑據出車,單據
    遺失而為他人使用者,停車人應自行負責。

七、停車以連續三日為限,凡停車逾三日之車輛,即以書面或公告通知車
    主領車,並追繳有關費用,如無故拒領者,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處理。

八、停車場內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並經申請許可,不得有其他之商業行為。

九、本停車場之收入繳交縣公庫。

十、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