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停車場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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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位於彰化市南郭路、博愛街設置之臨時路外停
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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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停車收費如下:
(一)停車場收費管理時間:自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六時止,其餘時
間不收費。
(二)小型車半小時以內停車免收費。停車超過半小時以上,每小時以
新臺幣二十元計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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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停車場不負保管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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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車輛使用人停車時,應依照管理員之指引停放整齊,如有毀損停車設
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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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車場進場單據,由停車人收執保管,車輛出場時應憑據出車,單據
遺失而為他人使用者,停車人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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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車以連續三日為限,凡停車逾三日之車輛,即以書面或公告通知車
主領車,並追繳有關費用,如無故拒領者,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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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停車場內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並經申請許可,不得有其他之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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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停車場之收入繳交縣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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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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