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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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
  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等公益活動之用,特訂定彰化
  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行之。三、本款項之收
入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其運用依照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四、本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社會福利相關事項之照顧津貼及相關補助。
  (三)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四)補助各社會福利單位修建、租用、購置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輔導及專業服務人力提升、教育與訓練。
  (六)其他與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推廣等
  事項。
  前項各款分配之原則,於編列年度預算前應經本府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
  員會會議決議,並經縣長核定後實施;臨時動用本款項亦應提案於管理
  委員會決議同意,並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五、申請本款項補助之單位,應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
  管理委員會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
  用經費,未繳回者,應予追繳。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