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對各鄉(鎮、市)公所財政收支考核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程序係依據「彰化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財務收支考核要
    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項目採書面查核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核,由彰化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計畫室、財政局、主計室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會同辦理。本府應將考核項目,通知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
    稱各公所),並得視考核作業需要,請各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
    資料。各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機關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在規
    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補助款
    。

三、考核項目及配分標準(總分一00分)如下:
  (一)各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含活動
        事項),有無依規定辦理(占權重10%):
        1.是否訂有「對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辦理要點」。(2%
          )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是否以公開招標方式執行
          。(2%)
        3.建議事項是否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定額分配或以墊
          付方式處理。(2%)
        4.是否依限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函報本府。
          (2%)
        5.表報填報內容是否詳實。(2%)
  (二)各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規定辦理(占權重1
        0%):
        1.是否訂有「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2%
          )
        2.補(捐)助經費是否依規定不得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2%)
        3.補助(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是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2%)
        4.是否依限將補(捐)助情形函報本府,並將受其補(捐)助之
          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並於
          各公所網站公布。(2%)
        5.表報填報內容是否詳實。(2%)
  (三)各公所接受本府補助款有無依規定辦理(占權重30%):
        1.是否依核定計畫項目如期執行。(10%)
        2.計畫型補助之結餘款是否繳還本府。(5%)
        3.是否依限將執行情形函報本府。(5%)
        4.表報內容是否填報詳實。(5%)
        5.管考機制建置情形(5%)
  (四)各公所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情形,有無依規定辦理(占權重15%
        ):
        1.年度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
          則、各縣(市)預算編製要點、彰化縣政府對鄉(鎮、市)公
          所補助辦法或行政院、本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6%)
        2.年度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各縣市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彰化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或行政
          院、本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6%)
        3.對於中央或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用,經費之分配
          及執行有無不當。(3%)
  (五)各公所相關開源節流績效(占權重35%):
        1.開源績效部分:(15%)
         (1)開源行政業務考核(3%)。
         (2)開源績效執行率考核(6%)。
         (3)開源績效總效益成績考核(6%)。
        2.節流績效部分:(20%)
         (1)各項有關節流績效業務之執行及報表編送情形。(2%)
         (2)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4%)
         (3)約(聘)僱、臨時人員與技工(含駕駛、清潔隊員)、工友
            人數占正式員額之比例及其績效、人事費用精簡情形。(5
            %)
         (4)人事費、加班費及旅運費支出撙節情形。(5%)
         (5)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4%)

四、獎懲
  (一)本府得依考核結果,除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該公所所
        獲基本設施補助款外,並給予考核結果前六名之鄉鎮市建設獎勵
        金。前項考核結果,本府視財源發給建設獎勵金,第一名發給新
        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第二名發給七十萬元;第三名發給六
        十萬元;第四名發給五十萬元;第五名發給四十萬元;第六名發
        給三十萬元,並發給獎狀。
  (二)各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