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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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提升教育經費有效
  運用,特設置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
  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款項。
  二、場地租借使用收入。
  三、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學雜費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學校及教育機構行政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體育及衛生活動支出。
  五、教育、體育及衛生設施各項支出。
  六、其他支出。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於本府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年度決算如有賸餘
  ,得循預算程序列入以後年度基金預算。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