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入學人數總量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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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均衡彰化縣區域發展,妥善分配教育資
  源,適當管制各國民中小學學生人數總量,特訂定本辦法。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之學生入學人數
  總量管制適用本辦法。

  為執行學生入學人數總量管制,本縣現有學校區分為管制學校及未管制
  學校二類。
  一、管制學校: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入學新生預估每班學生人數超過
      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經本府核定者。
  二、未管制學校:現有校舍及學生班級數未超過飽和容量,按學區分發
      入學。

  本府於每年五月底前公布管制學校及其核定班數,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
  人設籍於管制學校學區內者,以每年五月十五日為基準日,依其設籍先
  後日期登記入學至額滿為止。
  設籍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至管制學校時,以一人為限。但新生
  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前項之證明文件,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
  審查,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管制學校與其他鄰近學校應組成「超額學生轉介輔導小組」,協助超額
  新生至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小組」,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
  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特殊個案或發生爭議者,提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審議。

  特殊個案經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審議允許其入學,使學生數超出
  核定班數,該管制學校得函報本府同意後增加核定班數。但不得超過該
  校最大容納量。

  超額新生至鄰近未管制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該
  所學校不得拒絕。但已額滿無法再接受新生者不在此限。

  管制學校學生額滿後,各年級學生只能轉出,欲轉入之學生因特殊原因
  ,經「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審查後准予入學。未能轉入者由各校之「超
  額學生轉介輔導小組」協助轉介至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該校。

  管制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不得擴大學區範圍。
  管制學校之鄰近如有新校設立,應視實際通學動線研議調整學區範圍至
  新設學校就讀。

  管制學校得依據本辦法訂定該校之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送本府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