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訂定之。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高中
  部之原住民學生。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

  每名原住民學生每學期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一萬一千元,已領有政府機
  關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獎學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
  ,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原住民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
  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應依第五條之規定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
  證明文件,並檢具申請名冊、領據、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向彰化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助學金申請事宜。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
  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各校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請領及相關事宜。
  各校應審慎審核原住民學生之身分,如有審核不實情事,除原住民學生
  須繳回溢領之助學金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

  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