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及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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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
學習輔導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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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
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勵、日常行為表現、團
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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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
、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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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
期以二~三次為原則,定期評量佔該領域成績百分之六十,平時評量
佔該領域成績百分之四十。評量時間及次數由學校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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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
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
料蒐集整理、鑑賞、唔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
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之
。
前二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並負責評量。私立國民小學學校學生,其成績評量得參照本要點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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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
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
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
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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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數學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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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含獎勵紀錄、日常行為表現、出缺席情形、團
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校內外特殊表現。導師得依平時對學生個別
行為之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外生活狀況之資料情形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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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
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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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民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彰化縣政府邀集學校代表
研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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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事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考者准予補考。其
補考成績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給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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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民小學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前,其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參照國民中
小成績考查辦法辦理之,評量相關表冊,亦沿用至實施九年一貫課
程為止。新舊評量相關表冊均應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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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規定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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