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支持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
    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之目標為宗旨,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
    臺參字第0950125635C號令、臺內童字第0950840179C號令修正彰化縣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之方式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由彰化縣
    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定後辦理。

三、本服務以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學校充劃辦理本服務時,應充分告知
    家長資訊,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
    得強迫。

四、辦理方式: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並得就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辦理。
  (一)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
        、活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
        辦理場所、管理方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二)學校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受委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
        ,學校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

五、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不得占用正式上課時間。

六、本要點實施原則如下:
  (一)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為主
        ;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
        需要為優先考量,並報經本府核准。
  (二)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最多
        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班級中若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
        學生以二人為原則,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
        開辦。

七、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者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
        好者。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
        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本府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
        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結訓者。
  (六)本服務針對特殊或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
        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
  (七)學校或受委託人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經學校同意後,得
        報經本府核准酌減第(五)項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八、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
    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

九、本服務收費基準如下(以新臺幣計):
  (一)學校自辦: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二六○元×服務總節數÷○.│
        │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四五○元×服務總節數÷○.│
        │理時,每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二六○元×上班時間服務總│
        │時間辦理時,每生收費    │節數÷○.七÷學生數)+(│
        │                        │新臺幣四五○元×下班時間服│
        │                        │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                          │
        │生收費                  │                          │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
        │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                          │
        │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三)學校自辦之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四)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
        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本府核定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
        報本府備查。
  (五)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
        依比例減收費用。
  (六)本服務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
        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
        障費用)二類。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
        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
        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七)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
        為管理會計帳冊。
  (八)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情
        況特殊學生,由學校報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九)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一般學生滿二十人,前款減免之費用,應
        自行負擔一人。
  (十)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及原住民等弱勢兒童應以分散編班為原則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學生參加本服務
        之人數比例,列為各學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

十、其他
  (一)本府為辦理本服務,得成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
        及督導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二)本府得依本要點訂定相關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