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國內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教師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二)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
  (三)教育部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四)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六
        條第一項。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國內在職進修學位,除依「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
    現任本縣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編制內
    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為限,其「服務滿
    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
    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三條規定予
        以認定。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
        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
        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上
        開十分之一係以每學年度為計算單位,該名額包括部分辦公時間
        進修及國內、外留職停薪進修均計算在內,並不得四捨五入計算
        ),員額未滿十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者為
        優先;同一學位,並以一項為限。
  (四)參加公餘進修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利用寒暑假時間進修者,
        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校長申請進修,為免影響校務及行政業務之推展,申請部分
        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報考前事先陳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申請公餘進修者須於就讀前事先陳報
        本府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
  (二)各校教師申請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須於報名前以書面向服
        務學校提出申請;另留職停薪及公餘進修者須於就讀前經服務學
        校同意,並授權各學校依相關規定,詳予審核後,逕予以書面函
        核定。
  (三)申請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以書面函核定
        ,事後於就讀前經服務學校同意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
        處理;未經同意而擅自利用部分時間就讀者,由本府依相關法令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八小時,惟學校教學或業務
        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如不影
        響行政業務,各校得視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
        ,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至多以一年為限
        ,且配合學期辦理。
  (三)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
        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八、教師經服務學校以書面函核定進修,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
    修、研究,公餘進修者以補助半額為原則,且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
    限,並於各業務費項下勻支,業務費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進修費
    用不予補助;惟上開日期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予半額補助,且最高
    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於各業務費項下勻支,業務費不足時,得不
    予補助。
    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
    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人員應於學期或
    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
    ,不予補助。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一)
        ,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部分辦公時間以
        公假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
        間。
  (二)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辭聘、
        調任、或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核准再進修者,不在此限。再申請
        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
        計應服務之義務。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
        法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
        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
    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十一、教師申請進修學位,應由服務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在職進修辦法」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
      確實審核後,逕予以書面函核定,並於每年九月十日前,填報該學
      年度教師申請國內在職進修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二),報本府備
      查。本府得隨時前往各校查核,如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者,除應即取
      消給予公假之規定外,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予以議處。

十二、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