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教師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二)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
(三)教育部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四)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六
條第一項。
|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國內在職進修學位,除依「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三、本要點所稱「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
現任本縣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編制內
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為限,其「服務滿
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
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三條規定予
以認定。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
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
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上
開十分之一係以每學年度為計算單位,該名額包括部分辦公時間
進修及國內、外留職停薪進修均計算在內,並不得四捨五入計算
),員額未滿十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者為
優先;同一學位,並以一項為限。
(四)參加公餘進修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利用寒暑假時間進修者,
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校長申請進修,為免影響校務及行政業務之推展,申請部分
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報考前事先陳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申請公餘進修者須於就讀前事先陳報
本府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
(二)各校教師申請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須於報名前以書面向服
務學校提出申請;另留職停薪及公餘進修者須於就讀前經服務學
校同意,並授權各學校依相關規定,詳予審核後,逕予以書面函
核定。
(三)申請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以書面函核定
,事後於就讀前經服務學校同意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
處理;未經同意而擅自利用部分時間就讀者,由本府依相關法令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七、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八小時,惟學校教學或業務
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如不影
響行政業務,各校得視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
,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至多以一年為限
,且配合學期辦理。
(三)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
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
八、教師經服務學校以書面函核定進修,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
修、研究,公餘進修者以補助半額為原則,且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
限,並於各業務費項下勻支,業務費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進修費
用不予補助;惟上開日期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予半額補助,且最高
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於各業務費項下勻支,業務費不足時,得不
予補助。
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
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人員應於學期或
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
,不予補助。
|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一)
,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部分辦公時間以
公假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
間。
(二)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辭聘、
調任、或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核准再進修者,不在此限。再申請
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
計應服務之義務。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
法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
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十、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
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
十一、教師申請進修學位,應由服務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在職進修辦法」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
確實審核後,逕予以書面函核定,並於每年九月十日前,填報該學
年度教師申請國內在職進修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二),報本府備
查。本府得隨時前往各校查核,如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者,除應即取
消給予公假之規定外,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予以議處。
|
十二、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