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未立案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處分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
,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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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未立案補習班,係指在彰化縣內未完成立案手續,包含未申
請籌設立案及已申請籌設立案中,涉及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之
名義擅自招生、收費、授課,且上課人數在三人以上,有固定位
址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二)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係指尚未正式遞送申請籌設案件至本府者
。
(三)所稱已申請籌設立案中,係指已將立案申請書送至本府,本府尚
未核准通過立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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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立案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
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
(一)第一次查獲發函命其立即停辦且公告之,以輔導、規勸為執行重
點;該班應於稽查之次日起算限期三個月內報本府申請立案。
(二)再次查獲除發函命其立即停辦且公告外,並依下列標準裁處罰鍰
:
1.已申請籌設立案中者:
(1)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2)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
罰鍰。
(3)招收學生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
鍰。
2.未申請籌設立案者:
(1)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
(2)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
罰鍰。
(3)招收學生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罰鍰。
(三)經依前款裁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依前次罰鍰額度按日連
續處罰並每次得增高罰鍰額度至二十五萬元止。
(四)依前二項裁處罰鍰後,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本府移
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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