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處理彰化縣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之裁罰,特
    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
    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四、本府對違反本法事件之處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
    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五、違反本法事件依第二點基準裁罰顯失衡平者,得斟酌下列情形,敘明
    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必要時,並得
    提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