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彰化縣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之裁罰,特
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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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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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
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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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對違反本法事件之處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
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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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法事件依第二點基準裁罰顯失衡平者,得斟酌下列情形,敘明
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必要時,並得
提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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