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審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彰化縣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管理機關受理纜線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
    下水道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二、對業者所提之書面文件其內容及數量,承辦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與業者名稱相符之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
        、交通部核發之行動電話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可證。
  (二)檢附圖說:(先檢送二份審查用,俟合格後再備妥圖說四份供契
        約訂定用)
        1.既有附掛雨水下水道纜線圖,其中應註明既設之纜線數量及使
          用狀況(如使用中、廢棄或不明等)。
        2.新設計分配線網路佈設線平面圖:須以一千分之一比例繪製,
          以紅色線表申請暫掛側溝段、以綠色線表申請暫掛箱涵或涵管
          段、以藍色線表申請挖掘道路段、以黃色線表租用中華電信路
          段之投落點,其他方式佈設路線未規範部分以圖例說明,每一
          路段並應註記暫掛纜線之長度(單位為公尺)。
        3.設計斷面圖:每一暫掛路段逾一百公尺者,每一百公尺應繪製
          側溝之斷面圖,註明纜線暫掛之位置、距溝蓋底(箱涵頂或涵
          管頂)之間距及側溝深度或箱涵與涵管管徑大小。若路段未超
          過一百公尺者,至少頭末兩端均須繪製。
        4.引上管設置位置圖:包括暫掛與引上附壁及挖掘埋設等銜接處
          纜線與管路處理方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5.設施物設置位置圖:側溝、箱涵、涵管等雨水下水道設施內絕
          對不得設置纜線以外任何設施(如光投落點基座箱、接盒放大
          器等其他附屬設備)。其設施物設置位置原則以路權外自行取
          得私地設置,如於下列地點設置須取得該管理機關同意:
          (1)高架橋、路橋下之空間。
          (2)人行道寬一.六公尺以上設施帶上。
        6.經依法公證之切結書。
        7.經道路主管機關(省道為公路總局、縣道、鄉道及市區道路為
          縣政府)評估結果文件。
  (三)其他文件。
  (四)第二項各設施物應註明易於辨認之記號,俾利其他管線單位辨別
        ,以免予以被挖損,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或通知補正
        :
        1.業者之名稱與行政院新聞局或交通部核發證照不符者。
        2.業者受管理機關停止暫掛申請之處分,期間未滿者。
        3.欠缺應付之圖說、文件或其圖說未依規定繪製者。

三、經審查合格者,應即簽報奉核後,通知業者於一定期間內至管理機關
    繳納使用費,辦理簽約手續,契約詳附件。

四、契約簽訂完成後,管理機關應將契約轉陳彰化縣政府核備。

五、業者於纜線暫掛施工期間,管理機關應派員檢查施工情形,必要時得
    通知相關單位會同,並依暫掛契約之規定檢查及處理。

六、業者暫掛完畢後,管理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辦理查驗,若有不符合暫
    掛契約之約定者,應依通知限期改善及處置。

七、本作業程序經核定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