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保育之樹木範圍如下:
  一、行道樹:指省道、縣道、鄉道及市區道路所栽植之喬木。
  二、公共園區樹木:指道路以外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內之樹木。
  三、珍貴樹木: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樹木,並經第九條程序建檔列管
      者:
    (一)胸高(至地面起一點三公尺處)直徑達一點五公尺以上或胸圍
          四點七公尺以上。已分枝者,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二)樹齡達一百年以上。
    (三)其他具有地方特性、歷史性、文化代表性或珍稀及學術研究價
          值之樹木或其形成之特殊景觀,並經本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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