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機構安置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第六十三條訂定本辦法。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訂定兒童及少
  年機構安置費用如下:
  一、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最高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六五倍計算。
  二、十二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少年:最高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七
      六倍計算。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發展遲緩兒童、少年:最高以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一點八二倍計算。
  未滿一個月者,以實際安置日數計算,計算基數以每月三十日除以安置
  費計算之。
  第一項之安置費用,包括生活費、衛生保健費、服裝費、學雜費、代收
  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安置機構安置兒童、少年之安置費,應由兒童之扶養義務人、少年之父
  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負擔。但本府得視其經濟狀況予以補助,其標準如
  下:
  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
      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
    (一)一倍以上未達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二)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一點七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一點七五倍以上未達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四)二倍以上未達二點二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五)二點二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六)二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七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三十。
    (七)二點七五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
    (八)三倍以上者,不予補助,由家庭全額負擔。
  緊急安置機構之兒童、少年之安置費用,應先由發生地之主管機關負擔
  ,認定有續予安置之必要者,得移請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辦理。
  兒童之扶養義務人、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負擔之安置費用,應
  按月繳交本府或安置機構。

  前條所稱全家人口之計算,以前條負擔安置費者為主要申請人,其計算
  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已婚者:列計本人、配偶及所有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親屬
      (含父母、子女,非同一戶籍者仍須列計,以下皆同)。
  二、申請人未婚者:列計本人及所有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親屬。
  三、申請人離異者:無論子女監護權歸屬何方,所有負扶養義務之直系
      血親親屬及其配偶皆須列計(若前配偶監護子女之戶籍、所得及財
      產等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申請人實際生活狀況之
      資料審核之)。
  四、認列(申請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由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負擔之安置費用
  未按期繳納者,由本府逕行催繳。
  如為無支付能力者,得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其所積欠之費用,安置機
  構得申請本府先行支付。
  本辦法之安置費用,逾期未繳納者,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規之規
  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