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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為辦理裁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之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業者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平面媒體刊
    登色情廣告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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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事實│廣告物、出版品散布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
    │        │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有明顯媒介性交易廣│
    │        │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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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罰內容│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發布│
    │        │新聞公告之。                                  │
    ├────┼───────────────────────┤
    │裁罰對象│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
    │裁罰基準│一、報紙:依發行日數,同日為一行為。          │
    │及方式  │二、雜誌:依發行期數,同期為一行為。          │
    │        │三、圖書、手冊等出版品:按出版版數或印刷次數,│
    │        │    同版(刷)者為一行為。                    │
    │        │四、其他廣告、傳單等媒體:按刊登分送散布日期,│
    │        │    同一日公開刊登、分送、散布者為一行為,不同│
    │        │    日刊登雖內容文字相同,為不同次行為。      │
    │        │    1.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
    │        │    2.第二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
    │        │    3.第三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七萬元。        │
    │        │    4.第四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八萬元。        │
    │        │    5.第五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九萬元。        │
    │        │    6.以下類推,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
    └────┴───────────────────────┘ 

三、對於被查獲之案件,如有特殊情況者,得視情節在五萬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之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之。

四、中性文詞刊登之廣告難以遽從文字內容判斷其為該當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廣告部分,廣告業者仍須該當下列二項原
    則辦理:
    1.審驗、影印留存委刊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專業技術執照、身分證
      等資料。
    2.須載明詳細地址,聯絡電話可刊亦可不刊,惟不得僅刊登行動電話
      號碼(若刊登行動電話,須同時刊登市內電話)。

五、依本基準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六、本裁量基準僅針對平面媒體刊登部分裁量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