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本縣合作組織之經營績效,落
實合作事業之紮根工作,促進合作事業之健全發展,及獎勵績優之合
作社暨實務人員,訂定彰化縣合作事業考核與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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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合作社,係指本縣立案之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及合作農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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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考核與獎勵之對象為依法報經本府核准成立登記之日起滿一年
之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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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社之考核,於每年度終了時,由本府依下列方法考評成績:
(一)依據各社之各種報告評定後抽查。
(二)委託附近合作促進機關查報。
(三)指派人員實地查訪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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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依據合作社報送本府之業務報告書及考評結果,評定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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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成績評定,依成績調查評定表所列各項之規定,以分數表示
,其等第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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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成績評定等第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合作社(含合作社聯合社及合作農場):同一年度內列入優
等者,不得超過總數百分之五,甲等者不得超過總數百分之十。
(二)學校員生合作社:同一年度內列入優等者,不得超過總數百分之
五,甲等者不得超過總數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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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作社成績等第,經本府評定後,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一)優等,除報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外,本府仍發給獎狀。
(二)甲等由本府發給獎狀。
(三)乙等由本府嘉獎。
(四)丙等不予獎勵。
(五)丁等以下由本府輔導改善。
前項評定成績等第列入優等者,本府應檢同各該社之成績調查評定表
及業務報告書,於下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本府得編列獎勵金,發給評定為優等、甲等之合作社;每社之獎勵金
,當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合作社成績等第,經本府評定後,除依本要點各項規定分別辦理外,
得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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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評合作社成績時,對各該社實務人員應同時考核,得由優、甲等合
作社各推薦一名,依考核標準填報評定表報本府審定,考核標準如下
:
(一)誠實勤勉公正,確為社內外人士所信賴者。
(二)處理社務有條不紊,規劃業務切實周詳,致各社員確已獲得福利
者。
(三)對於「合作」有深切認識,並熱心扶助提倡,確具事實,足資楷
模者。
(四)從事合作工作五年以上者。
符合前項第一、二款規定者,由本府發給獎狀。符合前項各款者,由
本府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狀,並得比照第八點第三項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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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考評之合作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業務報告書及登記事宜,未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報本府備查或核
定者。
(二)各項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報本府備查),全年未報
送本府備查者。
(三)當年度經本府糾正事項未改善及稽查答覆表未填報,或經本府退
回未再報府備查者。
(四)無業務者(含停業未報府備查者)。
(五)會計帳冊未保存最近三年者(核准成立登記之日起滿三年以上者
)。
(六)連續三年虧損者。
(七)各級政府補助無法於當年度內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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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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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經費,並得向上級申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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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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