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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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
    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
    條規定,設立彰化縣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
    (一)有關受僱於本縣轄內事業單位之受僱者遭受差別待遇等申訴案
          件之調查、認定、協調等事項。
    (二)協助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
    (三)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相關諮商服務。
    (四)蒐集資料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性別平等工作問
          題。
    (五)有關性別工作權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彰化縣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彰化縣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三)彰化縣資方團體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業人士二人。
    (六)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女性委員占
    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任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
    任期。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長兼任,綜合本會幕僚作業,另
    置幹事一至三人協助之,由本府勞工處人員派兼。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處理。審議
    決定,採無記名書面表決,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六、本會於召開會議,處理申訴案件時,與當事人具有相關利益團體、直
    接權力隸屬等關係之委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人員均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