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辦理法院囑託土地鑑價業務,並統一作業流程及收費標準,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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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囑託土地鑑價作業程序:
一、法院囑託本府派員辦理鑑定工作並通知債權人至本府公庫繳費。
二、經債權人繳費後,本府地政局彙整繳款案件資料,函請轄區地政事
務所辦理實地鑑價工作。
三、地政事務所辦竣鑑價工作,並填妥土地價格鑑定書後,函送本府核
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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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價格鑑定書之填寫,其內容與字跡應力求正確、工整,查估價格應
以「國字大寫」書寫,並逐級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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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價人員應參照鄰近一般土地買賣價格及影響地價變動等相關因素,據
實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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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囑託土地鑑價收費標準,每筆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收入依規定納
入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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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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