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法院囑託土地鑑價作業規定及收費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為加強辦理法院囑託土地鑑價業務,並統一作業流程及收費標準,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法院囑託土地鑑價作業程序:
  一、法院囑託本府派員辦理鑑定工作並通知債權人至本府公庫繳費。
  二、經債權人繳費後,本府地政局彙整繳款案件資料,函請轄區地政事
      務所辦理實地鑑價工作。
  三、地政事務所辦竣鑑價工作,並填妥土地價格鑑定書後,函送本府核
      轉法院。

  土地價格鑑定書之填寫,其內容與字跡應力求正確、工整,查估價格應
  以「國字大寫」書寫,並逐級核章。

  鑑價人員應參照鄰近一般土地買賣價格及影響地價變動等相關因素,據
  實查估。

  法院囑託土地鑑價收費標準,每筆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收入依規定納
  入縣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