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公地撥用業務作業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30日

所有條文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地撥用業務,特訂定本標準。

  本府辦理公地撥用作業費標準訂為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撥用土地面積
  超過一公頃者,其小數點部分以每公頃單價相乘後四捨五入至百元計算
  ,面積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超過半公頃未達一公頃者,以一公
  頃計。

  每公頃以二十筆計,如實際筆數超過本標準數者,每增一筆,另增作業
  費新臺幣一千元。

  作業費工作項目包括用地範圍勘定、各項測量、計算面積、製圖曬圖、
  地籍、地權、地價等資料之調查及造冊、地上建築改良物、農林作物之
  查估計算、造冊、協助需地機關擬訂公地撥用計畫書及各項圖說、發放
  補償費用及辦理提存等作業。

  本府依本標準及工作項目送請需地機關撥付所需作業費,以代收代付方
  式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

  如用地情形特殊,作業費不敷支用者,由本府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擬具
  增加作業費之概算明細表,逕送需地機關協調處理。

  本府得視物價波動情形隨時修正本標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