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實施平均
地權業務,及配合縣有地土地開發,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加強財務收
支管理與監督,設置「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
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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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處
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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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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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
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
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九、配合縣有地土地開發費用。
十、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
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
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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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依彰化
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設立專戶存管,並應專
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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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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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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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
畫。
前項申請為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者,主管機關於核定後,通知重劃
會提供擔保,與基金存儲銀行辦理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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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貸款數額,由主管機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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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
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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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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