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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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杜絕酬庸用人,並建立公平、公正、
  公開的用人制度,特訂定本要點,以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
  員之依據。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須進用臨時人員時,均應依本要點
  辦理公開甄選。
三、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按日計酬,因應機關臨時性業務需要,臨
  時僱用之人員。
四、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歷、身心健康者,得參加
  甄選。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五、依本要點辦理之人員進用,得就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方式
  擇一採行或二種以上方式並行。
  前項所稱「筆試」,係指以文字書寫或劃記方式使用試卷或試卡作答者
  。所稱「口試」,係指以語言問答方式評量參加甄選之知能及有關事項
  。所稱「測驗」,係指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而言。所稱「實地考試」,
  係指以實地操作方式應考人之專業技術。
六、依本要點辦理之人員甄選,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錄取方式,由主辦單
  位於甄試簡章中,定其錄取標準。原住民及殘障人員保障併納甄試簡章
  辦理。
七、依本要點辦理之人員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備取名額,列入候用名
  冊,於業務單位有需用者,再行遴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自榜示之
  日起,一年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試錄取資格。
八、依本要點錄取之人員,於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規定辦理。
九、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於擬進用本進用要點第三點所訂人員時,
  應將職缺之機關或單位名稱、辦公地點、需用人數、甄試科目、報名資
  格、報名相關規定、成績計算比例、成績排名方式於甄試簡章內訂定,
  並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