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彰化縣寬頻管道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十八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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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所收取租金(以下簡稱租金),應分配百分之三十予彰化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百分之七十予租用管道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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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攤還本府代公所墊支配合款前,應將前條公所應分配比例之百分之
五十優先攤還本府已支出之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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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於租賃契約報本府備查時,應將分配本府之租金及應攤還款項一併
繳至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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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租金,扣除公所攤還配合款後,至少應有百分之五
十使用於寬頻管道之維護管理或新建工程,其餘款項繳交公庫或使用於
市區道路之維護、新建及管理。
依本辦法攤還本府及本府收取之租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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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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