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監督,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
書代理。

本局設下列各料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  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
    護、精神衛生、全民健康保險宣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藥政科  掌理藥局、藥商、藥物、藥事人員、化妝品管理及其他有關
    事項。
三、食品衛生科  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及其他有關事
    項。
四、保健科  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職業病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
    健、菸害防治、衛生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  掌理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及
    其他有關事項。
六、檢驗科  掌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企劃資訊科  掌理衛生企劃、中老年病防治、慢性病照護、研考、為
    民服務、資訊規劃管理、資訊教育訓練及執行、法制作業、衛生所業
    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衛生稽查科  掌理衛生稽查、取締、陳情案件處理及其他有關衛生行
    政等事項。
九、長期照護科  掌理長期照護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發展長期照護
    服務、長期照護人力培訓、長期照護服務單位及服務人員之管理監督
    、失能個案照顧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行政科  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本局置秘書、科長、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
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下設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
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文,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
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