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依據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
二、都市設計審議視申請規模分為幹事會或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彰
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由
副主任委員及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共同出席;幹事會審議由執行秘
書擔任主席,並由所有幹事二分之一以上共同出席。
|
三、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應依規定檢附申請書、查核表(如附件三、四、
五),並檢具完整圖說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審議。
|
四、本縣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本縣各都市計畫書圖中載明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二)都市計畫區內公共工程:
1.綠地、廣場、公園、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兒童遊樂場、停
車場之開闢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2.三十公尺寬以上之道路工程案及其他本府指定為特殊或特定之
商業或景觀街道。
3.經指定之人行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及橋樑。
(三)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達三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其他依規定須經本會審議者。
|
五、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作業程序分為標準程序及簡化程序(如附件一及
附件二)。屬私有土地、建築,且開闢基地面積或增建、改建建物基
地面積小於八百平方公尺者,得採用簡化程序;其餘案件應採用標準
程序。
|
六、應採標準程序審議案件經本府業務單位或幹事會認定審議案內容緊急
或具時效性者,經幹事會決議得逕提委員會審議。
|
七、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應檢具圖件標準如下:
(一)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計畫書應具備:審議申請書、都市設計委託書
及
圖樣。
(二)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下列:
1.申請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及簽章。
2.設計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
3.設計標的地址、地號及土地使用分區用途。
(三)都市設計委託書:含委託書及甲、乙方簽章。
(四)建築計畫書及圖樣應包含:
1.設計標地位置圖:比例尺至少五千分之一、須載明基地位置及
附近道路情況及名稱,且至少須包含以基地中心點為圓心,八
百公尺為半徑所涵蓋之範圍。
2.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指述:現況圖比例至少一千分之一
,應載明基地方向臨接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地、現有巷道
、設施物、喬木植栽位置等,並配合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3.簡述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4.配置圖:比例尺至少三百分之一,表達建築物和周圍建築關係
、建物外部空閒浮理以及建築物和外部空間各類出入口、通道
聯繫及其周圍道路之動線關係。
5.敷地及環境影響分析圖:比例尺至少一千分之一,以基地相臨
一個街廓及預定建築物最大高度兩倍距離中較大者為範圍。
6.量體關係圖:以簡單透視圖、草模型表達基地建築物與鄰近建
築物量體之組合方式、主從搭配及和諧關係。
7.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規範檢討:檢討說明基地面積、建築物用
途、土地使用強度、建築物高度、裝卸及停車空間、院落深度
、有效開放空間計算、各層樓地板面積(含地下各層)公益性
說明等。
8.彰化縣都市設計審原則檢討。
9.建築圖:比例尺至少二百分之一,以平面、立面、剖面圖表達
建築物空間動線之聯繫,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物外牆形式
、材質及及色彩方案,並表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之配合關係。
10.外部空閒珠計圖:比例尺至少一百分之一,含外部空間配置、
植栽計畫、設施物設計、地坪高程處理、鋪面質地與設計等。
11.建築管理公約及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停車數量超過一百五十部應檢附。
(六)消防救災空間及動線規劃:請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劃設消
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提送相關說明文件及書圖資料
。
|
八、都市設計公共工程類應檢具圖件標準如下:
(一)橋樑工程:
1.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
2.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簡述工程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4.準斷面圖(五百分之一)。
(二)人行陸橋及地下道:
1.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
2.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簡述設計內容、目標及構想、陸橋外部或地下道內部空閒浮理
,出入口與連接人行道之動線關係。
4.規劃詳圖(五百分之一),含立剖面圖,註明陸橋外牆或地下
道內壁形式、材質及色彩方案,表達與周圍景觀之配合情形。
(三)公園、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1.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
2.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簡述設計內容、目標及構想。
4.規劃詳圖(五百分之一),含平剖面圖、植栽計畫、照明水電
設計、設施物設計、地坪高程處理、鋪面質地與設計等。
5.綠覆率檢討說明。
(四)停車場:
1.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
2.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簡述設計內容、目標及構想、出入口與連接人行道之動線關係
。
4.規劃詳圖(五百分之一),含平剖面圖(立立體停車場應再附
立剖面圖)、照明水電設計、設施物設計、鋪面質地與設計等
。
(五)廣場
1.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
2.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簡述設計內容、目標及構想。
4.規劃詳圖(五百分之一),含平剖面圖、照明水電設計、設施
物設計、鋪面質地與設計等。
|
九、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之案件,各機關於審查時,其變更設計事項
應再提送本府建設局重新審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二)停車數量增多、樓地板面積增加、建築物高度變高、綠覆率增加
或戶數、平面尺寸、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但
停車數量增加三十部以上者,或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
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