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行政室救災後勤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本縣災害防救相關規定。

二、目的:提供本府災害防救後勤人員聯繫、文書作業、休息、資源補給
    與調度之場所。並配合辦理各種緊急救災採購事項。

三、本縣災害防救總指揮官宣布進入災害應變第三階段時,應即動員預備
    進行災害防救後勤作業。

四、本準則所稱『災害防救後勤作業』,係指災害防救總指揮官已宣布進
    入第三階段,且災情已屬全縣性,經總指揮官指示成立縣級後勤作業
    中心。

五、本縣災害防救後勤作業之本室職責:協助後勤作業中心之設置、提供
    緊急文書之處理、協助資源調度及人員運送、緊急採購之辦理、中心
    人員膳雜事宜之協助。

六、本室為協助辦理災害防救後勤作業,得調用本府各局室之工友。

七、總指揮官指示成立縣級後勤作業中心時,本室庶務課場地組人員應即
    勘查中心地點。確立地點後,即組裝事務設備,供本府民政、社政、
    建設、工務、新聞、警政等單位先遣人員進駐,後勤中心規模,則依
    災害後勤支援規模,陸續擴充完成。

八、本室庶務課在救災後勤中心成立後,除參與救災外,應全部加以控管
    ,並統一調度車輛,進行救災後勤事宜。

九、為爭取救災後勤時效,本室文書課人員應進駐中心,協助收發文事宜
    。

十、本室採購課在救災後勤中心成立後,應即與主計室、政風室配合,組
    編災害緊急採購作業小組。

十一、本室採購課對於災害搶救、後勤物資,平日應進行資料搜集,建立
      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