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院臺內字第0910054421-A號函頒修正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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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
狀況迅速通報,並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二)災害搶救過程中,持續將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形,彙整陳
報縣府首長、建設局(或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或相關權責單位,
以利救災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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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害通報範圍
(一)天然災變(水災、颱風、地震)、火災、爆炸及重大污染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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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重大災害涉及本縣災情及災害應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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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報聯繫作業
(一)災情蒐集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縣各開發工業區服務
中心(或管理委員會)應迅即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
時掌握攸關資訊。
(二)第一時間通報【附表 1】各開發工業區服務中心(或管理委員會
)與縣府各相關單位應就所掌握之災情研判,掌握第一時間迅即
通報縣府建設局(工業單位),若於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即應迅即通報災害應變中心。
若經新聞媒體報導本縣工業區災害引起廣泛注意者,請各開發工
業區服務中心(或管理委員會)立即掌握相關資訊,通報縣府建
設局或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俾於第一時間陳報縣長。
(三)持續彙報【附表 2】各項災害發生,如非短期內能處理完畢,各
單位應密切掌握災情演變持續彙報,並於災後統計災情報告表以
利後續修護事宜。
(四)橫向聯繫通報
1.縣府建設局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本縣鄉(鎮、市)公所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
通報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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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聯繫窗口
(一)各開發工業區服務中心(或管理委員會)與縣府建設局應建立 2
4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絡電話等資料。【附表3】
(二)縣府建設局應將前述緊急聯絡電話資料,送交彰化縣消防局;通
報專責人員(單位)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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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開發工業區服務中心(或管理委員會)與縣府各相關單位承辦人員
違反本規定,情節重大者,依相關人事法規予以議處;其通報聯繫成
效卓著者,得予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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