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2月10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第二六九二次會議院長指示辦理。
二、行政院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二三三九五號函辦理。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九十災防資字第九0七0二二五號函辦理。

貳、目的: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
    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俾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參、災害範圍: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及其他重大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
    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疫災、職業災害、核能災害、
    海洋污染、森林火災、礦災及其他重大災害。

肆、通報聯繫作業:(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如附件)
一、本縣通報作業內容:
  (一)掌握災情資訊:民眾透過消防報案系統(一一九)、警察報案系
        統(一一0)或民政報案系統(鄉、鎮、市公所)災害報案後,
        應立即通報本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俾派遣相關防救災
        單位進行災害搶救。
  (二)鑑於災害屬性不同,其所涉及災害主管機關亦有所差異,惟為迅
        速處理各種災害,本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於第一時間,
        依據業務權責轉(通)報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以利災害應變處
        理。
  (三)本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民政、警政及消防等災情查報
        通報系統(各鄉、鎮、市公所)或有關單位報案後,除應依權責
        規定,立即動員救災,做適當之派遣、調度及處置,並迅速向上
        級陳報及通報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四)本縣各災害業務主管單位應建立通報專責人員,並建立上班及非
        上班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專責人員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
        時通報更新。
  (五)本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各災情查報通報系統或有關單
        位報案後,除依上述規定轉(通)報處置外,應向本縣縣長、副
        縣長及主任秘書陳報。
二、中央通報作業內容:
  (一)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民眾或地方政府報案後,
        應立即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行政院新聞局,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並向上級機關內政院及行政院陳報。
  (二)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接獲民眾、地方政府、內政部消防署或
        有關行政機關報案後,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向行政院
        災害防救委員會及行政院陳報。
  (三)有關行政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
        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
        要之應變措施,並向行政院陳報。
  (四)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行政院災害
        防救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並向行政院陳報。
  (五)行政院新聞局應建立二十四小時媒體監視系統,掌握國內外各種
        電子媒體資訊,如發現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通
        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內政部消
        防署,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向行政院陳報。
  (六)各單位基於業務立場,訂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得繼續
        適用或依本作業規定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