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三0二五二號函頒「災害防
    救方案」。
二、彰化縣政府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八四彰府警消字第九二五六號函。
三、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

貳、任務:為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本縣成立「彰化縣○○颱風災害應
    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綜合調派各有關機關根據「災害防救法」,實施災害應變措施。
二、執行處理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三、在災害區域內需要迅速適當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對有關機關首長及
    機關做必要之指示。

參、組織
一、組織圖(如附表一)。
二、颱風災害應變中心組織: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
    揮官、副指揮官、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其他成員所組成;指揮官由縣
    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縣長擔任、執行長由秘書長擔任、副執行長由
    消防局局長擔任。中心之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
    與其他相關局、處及本縣指定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
    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局、處首長對被任命為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員之人員,得授予其實施
    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四、緊急應變小組: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二級開設時,各參與編組作業
    局、處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災害應變中心所
    交付之災害處理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災害處理事項。

肆、提昇開設層級與回歸常時三級開設的時機
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常時三級開設於本縣消防局,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二、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提昇開設層級時機:
  (一)縣長指示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區分為二級開設)
        1.二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計八小
          時後七級風暴風半徑範圍接觸本縣陸地)。
        2.一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計二小
          時後七級風暴風半徑範圍接觸本縣陸地)。
三、颱風災害應變中心回歸常時開設時機:
  (一)縣長指示或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撤除。
  (二)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縣未列入警戒區範圍內
        。

伍、作業方式
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常時三級開設於本縣消防局,辦理災害應變之事宜
    。
二、災害應變中心提昇開設層級或回歸常時三級開設時,消防局應立即向
    縣長報告,並通知各編組局、處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離應變中心作業
    ,有關進駐單位及作業人員規定如下:
  (一)常時三級開設:消防局人員編組輪值,全天候掌握颱風動態及各
        項災害防救處理資訊,並通知各編組單位本於權責加強應變處置
        事宜。
  (二)二級開設:本縣消防局緊急應變小組、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
        、工務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保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
        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台電公司彰化營業處、自來水公司
        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中區分公司彰化營運處、鐵路管理局
        台中運務段、海巡署岸巡四一大隊、彰化縣農田水利會、公路總
        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
        位,業務承辦科、室主管、承辦人進駐,進行災害整備、災害預
        防等事項並密切注意颱風動態。
  (三)一級開設: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農業處、水利資
        源處、環保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
        備指揮部、台電公司彰化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中華電信中區分公司彰化營運處、鐵路管理局台中運務段、海巡
        署岸巡四一大隊、彰化縣農田水利會、公路總局彰化工務段、經
        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首長或副首長
        率業務承辦科、室主管及承辦人進駐,嚴密監視颱風情勢,如發
        生災害,及時彙整災情,處理災害。
  (四)本府行政處、財政處、計畫處、主計處、法制處、政風處、本縣
        地方稅務局、欣林天然氣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彰化營業處、台塑
        石化彰濱 .  配廠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由業務單位視情況
        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三、通報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
    情形,並指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
    揮官報告執行的情形。
五、災害應變中心回歸常時開設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
    理,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並應於二日內,將初步災情、處理情形送本
    縣消防局彙整。

陸、作業單位權責(如附表二)。

柒、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