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管理制度
,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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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局申請使用文化場所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
金。收費標準如附件(彰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員林演藝廳
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及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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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時段如下:
一、上午場: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晚上場: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申請使用應依所需時段提出申請表時填寫清楚,依申請時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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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場所規費收入應繳交縣庫,保證金則俟活動完畢後,除有法定或意
定應沒入或扣減之情事者外,於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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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者,得不收取使用規費。
一、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與其業務有關之活動,無上級等
相關單位資助經費者。
二、由本局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單位,若其場次密集且活動性質或服務對象相近者,
本局得酌予限制免收費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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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質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若無其他機構、個人資助
經費或收取入場費用,經本局審查同意,得減半收取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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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售票)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依收費標準之加收五
成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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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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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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