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管理制度
  ,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向本局申請使用文化場所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
  金。收費標準如附件(彰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員林演藝廳
  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及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

  使用時段如下:
  一、上午場: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晚上場: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申請使用應依所需時段提出申請表時填寫清楚,依申請時段使用。

  文化場所規費收入應繳交縣庫,保證金則俟活動完畢後,除有法定或意
  定應沒入或扣減之情事者外,於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有下列情形者,得不收取使用規費。
  一、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與其業務有關之活動,無上級等
      相關單位資助經費者。
  二、由本局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單位,若其場次密集且活動性質或服務對象相近者,
  本局得酌予限制免收費場次。

  公益性質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若無其他機構、個人資助
  經費或收取入場費用,經本局審查同意,得減半收取使用規費。

  營利(售票)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依收費標準之加收五
  成使用規費。

  本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
  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