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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地方產業文化發展暨社區總體
  營造計畫,規劃辦理博覽會策展行銷及活動執行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特
  訂定本辦法。

  委託營運管理之項目、期程、活動經費、場地名稱、資格條件、評定方
  式及標準等事項,本府應依有關規定於辦理委外營運管理時公告之。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應徵受託工作:
  一、廣告、企劃、傳播、公關公司、文化藝術專業廠商。
  二、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

  博覽會策展行銷及活動執行得由民間規劃辦理。活動經費之籌措得由本
  府與受委託者共同出資辦理。
  前項活動之辦理,受委託者得經本府同意,以受委託者之名義向民間企
  業或其他團體尋求贊助或招商。活動期間,受委託者得收取參觀活動入
  場費,如有盈餘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分配。
  第一項共同出資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本府應依有關規定於
  辦理委外營運管理時公告之。

  應徵營運管理者,應就總務財務業務、行銷廣宣業務、策展業務、營建
  業務、營運管理業務等活動之執行提出營運管理計畫書,送本府評定之
  。

  經本府評定為取得簽約資格者,應依約定與本府簽訂委託營運管理契約
  並營運,逾期未簽訂契約或營運,得撤銷其決標或解除契約。如決議無
  適當受託者,本府評估後得重新辦理公告。

  受委託者應依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受委託營運管理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自負營運管理及公有財產維護管理之責,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
      。
  但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之損壞,得報請本府專案處理。
  二、應負擔場館水電及相關費用暨其所需之各項稅賦。
  三、於受託營運管理期間,須變更或增設設施、設備者,應報請本府同
      意。
  四、任何裝潢不得損及場館建築結構及危害公共安全。
  五、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轉讓部分經營權。
  六、不得違反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

  受委託者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依法經營餐飲、紀念用品及相關策展行
  銷之展售。

  本府得對受委託者營運情形進行瞭解,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考核。

  受委託營運管理者如有下列情形,經本府限期改善,而仍逾期未改善者
  ,本府得終止契約:
  一、場地之使用或有關策展行銷及活動執行違反契約之規定。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監督者。
  三、未經本府同意轉讓部分經營權。
  四、管理不善,環境髒亂,影響景觀者。
  五、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契約期滿或終止,受委託者應於期滿或終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
  之場館設施、設備點交歸還本府,其自有物品應自行取回,否則視同廢
  棄物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