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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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指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登錄
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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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減徵標準如
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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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由本府於登
錄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通報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變
更或消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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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自登錄後當
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當月份起減徵房屋稅。減免原因變更或消滅者
,自次年(期)起變更或恢復課徵地價稅,次月份起變更或恢復課徵房
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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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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