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規定承接本縣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對加害人應接受處遇之自費治療項目,應依本標準收取用,其 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