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鄉鎮市長之平時獎懲,特訂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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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鄉鎮市長之平時獎懲,分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
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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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鄉鎮市長平時獎懲:
(一)執行上級機關交辦事項著有績效或重大缺失者。
(二)依本府之年度施政計畫重要工作項目或有關督導考核及競賽考評
要點辦理者。
(三)創新性、偶發性之重大事項或鄉鎮市公所特別重大施政,由鄉鎮
市長親自指揮處理,而有特殊功績或重大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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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平時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功:
1.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3.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4.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5.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記功一次或二次:
1.辦理全縣性活動,其業務屬綜合性質,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2.配合中央或省政策性業務之執行及公共設施、重要建設,主動
積極辦理,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3.配合中央、省政或縣政重要施政項目,提出創新性之方案,經
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著有績效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能依限、適時妥善完成著有
績效者。
5.對上級交辦重要業務,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嘉獎一次或二次:
1.辦理全縣性活動,其業務屬單一性質,有具體良好事蹟者。
2.配合中央、省府及本府辦理各項勤務演習,示範觀摩會及慶典
活動,圓滿達成任務,績效良好者。
3.處理偶發事件,能及時妥善完成,績效良好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績效良好。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1.處理公務存心刁難,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及公務人員聲譽者
。
2.故意曲解法令,貽誤公務,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或導致不
良後果者。
3.執行重要政令及辦理重要業務有重大違失未能達成任務者。
4.對於偶發性重大災變,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政府財務及人
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者。
5.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故意不予執行,導致政府威信受損,嚴
重影響政令推展者。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記過一次或二次:
1.辦理各項全縣性活動,策劃不週,執行不力,造成財務損失,
影響政府形象者。
2.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未能依限完成並及時妥善處
理。
3.疏於監督,致直接監督之屬員有貪瀆行為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未能依限完成而無正當理由者。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申誡一次或二次:
1.違反政令,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2.對縣政措施,未能積極配合辦理,情節輕微者。
3.處理偶發性事件不當,造成輕微損失者。
4.違反上級交辦事項,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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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鄉鎮市長平時獎懲,由本府各主辦業務單位或機關列舉具體事實,依
據法令擬議獎懲意見,簽奉縣長核定後,移由本府民政處發布獎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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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平時獎懲,得隨時專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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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平時獎懲,由本府各業務主辦單位或機關就全年
辦理情形詳實評定成績後,依有關督導考核及競賽考評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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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對於已辭職、退職之人員,於原任職機關所發生獎懲案件,應將
具體事由註記人事資料。惟確知其再任公務人員者,由原服務機關列
舉獎懲事實,擬具獎懲種類,函請新任機關參辦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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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重大獎懲案件,由業務主辦單位或機關擬具獎懲
事實,送請本府鄉鎮市長重大獎懲案件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陳縣長
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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