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戶籍謄本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南投縣政府為便利民眾申領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特訂定本
    須知。

二、戶籍謄本之種類如下:
  (一)以現行檔案保管之區別分:
        1.現行戶籍謄本:指設籍在該戶籍管轄區域內現住人口(含該戶
          內異動人口)之戶籍謄本。
        2.除戶戶籍謄本:即曾在該戶籍管轄區域內設有戶籍,因戶內人
          口住變或戶長遷出、住變、喪失國籍、死亡、死亡宣告或其他
          原因等註銷其戶籍之謄本。
        3.日治時期調查簿謄本:即日治時期設有戶籍者,其戶口調查簿
          頁之謄本。
  (二)以申請交付之範圍分:
        1.全部謄本:即戶內全部現住及註銷戶籍人口之戶籍謄本。
        2.部分謄本:即戶內部分現住或註銷戶籍人口之戶籍謄本。

三、申請戶籍謄本應依下列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並由申請人於申請書上簽
    名或蓋章:
  (一)以當事人身分申領者,應繳驗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
        之文件。如當事人尚未申領國民身分證,可由法定代理人申領,
        繳驗該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二)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者,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其有
          契約,或有債務、債權關係之文件。
        2.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
          關係之文件。
        3.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訴狀
          或文書。
        4.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
          有此關係之文件。
        5.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四、委託他人申領戶籍謄本,得填妥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他
    人代為申請,如受委託人已攜帶委託人國民身分證與印章,但未備委
    託書者,得不須另填委託書。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
    身分之文件。

五、申領戶籍謄本,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並約定於二日
    內至戶政事務所繳驗證明文件,繳納規費並簽名或蓋章領取戶籍謄本
    。

六、申領戶籍謄本,如因故未能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時,得以信函說明申
    請人住址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申請者住址姓名及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及份數、申請人通訊地址,並在署
    名處蓋章,以代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正反面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申請人印章,連同費(小額
    匯票)及書妥收件人通訊地址姓名、貼足掛號郵資之信封、以掛號寄
    送戶政事務所以速件處理。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者,必須在信函
    中說明利害關係之具體事實並附送其證明文件或影本並註明「與正本
    相符」字樣加蓋申請人印章。

七、申請戶籍謄本,當事人得請求省略全戶動態紀事或個人之全部記事,
    並應在空白之記事欄加蓋或註記「記事省略」戳記,及在申請書備註
    欄註明「省略全戶動態記事」或「省略個人全部記事」字樣。

八、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委託國內親友申請戶籍謄本,其委任書應經駐
    外單位驗證。

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戶籍謄本所提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應經財團法人峽
    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十、繳納規費:依內政部頒訂之「戶政規費一覽表」收費。

十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之,其申請準用
      本須知規定辦理。

十二、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繳證件影本之核發,適用本須知規定辦理。

十三、民眾依規定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發現行及戶役政資訊化後之
      除戶戶籍謄本。

十四、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