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八卦山旱灌營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及管理八卦山旱灌工程灌溉區(以
  下簡稱旱灌區),增進灌溉用水效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旱灌區指經行政院核定計畫興建工程之灌溉區域。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南投市公所及名間鄉公所。

  八卦山旱灌工程本府施設工程範圍為已完工水池田間母管及附屬設施,
  其餘由需用水戶施設。

  旱灌區供水設施由管理機關負責營運管理。
  前項營運管理辦法由管理機關擬定,報請本府核定後發布。

  為辦理旱灌區供水設施使用之審查與管理事宜,本府得設管理委員會,
  查核有關文件帳冊、供水設施,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旱灌區內需用水戶,得向管理機關申請灌溉用水,並應繳納灌溉用水費
  。
  前項灌溉用水費之計算標準及收取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之灌溉用水費應納入第十一條之基金帳戶。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機關報請本府執行停止供水:
  一、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改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府及管理機關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
  三、欠繳應付費用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付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竊水:
  一、未經許可,在本府供水管線上取水。
  二、繞越所裝水量計私接水管。
  三、毀損或改變水量計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水量計失效或不準確。
  對於竊水者(含用水戶及非用水戶),除收取追償水費及其他應繳各項
  費用外,應停止供水並送請檢察機關偵查。

  毀損本府供水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毀損致水量漏失時,應負漏失水量之水費賠償責任。

  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特設置八卦山旱灌營運管理基金
  。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