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八卦山旱灌灌溉用水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南投縣八卦山旱灌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南投市公
所及名間鄉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凡向公所申請用水並供水者,供需雙
方之權利與義務悉依本辦法規定。

本府權責範圍為訂定灌溉用水收費標準,公所權責範圍為管理用水戶租用
灌溉用水等相關事宜。

用水戶申請灌溉用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公所提出辦理:
一、用水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使用費繳納保證書。
三、申請使用承諾書。
四、灌溉用地之地籍圖、地籍謄本。
申請灌溉用水應以子管一管為單位,得獨立或共同申用。
用水期間以使用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期。用水戶得於期間屆滿
二個月前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續約。

使用灌溉用水收費標準如附表。

公所應每六個月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調整之。
前項水費,自公所通知之收費日起,用水戶可自行至代收水費單位繳付,
逾繳費期限七日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自逾繳費期限第八日起至第十
四日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遲延繳付費;逾繳費期限第十五日
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遲延繳付費。

為便利水量計養護及抄表管理,水量計裝置位置得由公所決定。因環境改
變,既有水量計位置影響抄表作業、水質安全或換裝作業時,公所得遷移
之。
前項水量計購置、裝設及遷移等相關事宜均由公所負責。
遷移事由係用水戶造成時,公所應先以書面通知用水戶改善;屆期未改善
,公所得代為改善,費用由用水戶負擔。因施工之必要範圍而損壞用水戶
土地時,由用水戶自行修復。

非公所可足壓送水之處所,用水戶申請供水,應自行設置間接加壓用水設
備。
前項設備及其加壓後之水質,由用水戶自行管理維護。

用水設備須使用或通過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接用他人所有水管者,用水
戶應事先取得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施工期間或日後發生糾紛,由用
水戶自行負責。

月中啟用、停用或廢止用水,應即抄表,按抄表使用度數結算水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